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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公寓如何成立公寓大廈管委會
  • 發布單位:工務處
  • 修改時間:108-07-0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由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互推1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