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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低收入/低收入的家庭總收入包括哪些項目?已核列低收入戶之家庭,因故遷徙他地,是否會影響低收資格?如果女兒出嫁了仍會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嗎?
  • 發布單位:社會處
  • 修改時間:112-11-08

1.家庭總收入包括哪些項目: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1條規定,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其他收入:前兩項非屬社會救助給付收入。 2.已核列低收入戶之家庭,因故遷徙他地,是否會影響低收資格,倘遷入外縣市,即註銷資格,申請人應向遷入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倘遷入本縣其他鄉鎮市應向原戶籍地陳報變更。若家戶人口有異動(如結婚、離婚、新生兒、入出監、服役結束、身障手冊換發)也應向戶籍地陳報家戶狀況。3.如果女兒出嫁了,仍會列入應計算人口,除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3款:「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事由,得排除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