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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應如何辦理?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修改時間:112-04-28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第88條規定,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人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3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 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未經銓敘審定或登記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準此,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服務機關依上開規定彙轉銓敘部;銓敘部則就其是否符合退休法規定予以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