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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地自辦重劃地上物拆除後之房屋重建補 償基準,是否應以各縣市政府頒布「辦理公 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制條例」為標準? 2.地上物拆除房屋重建補償費,可否優先自應繳納之差額地價中抵銷? 3.重分配土地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如土地所 有權人無力繳納,市地重劃會應否依獎勵條例 第44條協助申請辦理低利貸款以繳納差額地價?
  • 發布單位:地政處重劃科
  • 修改時間:108-07-01

一、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參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訂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 二、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可否優先自應繳納之差額地價中抵銷一節,現行法令並無明定,應以重劃會章程有無規定或會員大會有無通過為處理依據。 三、查上開獎勵辦法第44條所稱土地所有權人參加自辦市地重劃所需費用,係指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而言,並非指重劃後土地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須繳納差額地價之費用,故後者不能依獎勵辦法第44條辦理低利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