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參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訂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 二、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可否優先自應繳納之差額地價中抵銷一節,現行法令並無明定,應以重劃會章程有無規定或會員大會有無通過為處理依據。 三、查上開獎勵辦法第44條所稱土地所有權人參加自辦市地重劃所需費用,係指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而言,並非指重劃後土地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須繳納差額地價之費用,故後者不能依獎勵辦法第44條辦理低利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