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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拍攝到交通違規行為,請問如何舉發?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 修改時間:114-12-29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略以:「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一、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法。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民眾得至違規地點所轄派出所提出檢舉或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反映或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網頁首頁下方→服務專區→ 交通違規檢舉信箱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