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令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即積欠行政機關之各項欠費,包含停車欠費)可在5年內追繳,故5年內的停車欠費,本府皆可催收並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未繳之停車費已經平信、掛號催繳在案,惟經多年仍未繳納,爰本府須依規定辦理催收事宜,仍請儘速繳納以維自身權益,以免車主遭移送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