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若是租賃車公司至交通事件裁決所/處或監理所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租用人會直接收到催繳通知單、追繳單、舉發通知單。
二、另同條例第7-2條第5項規定,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