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至新竹縣政府交通旅遊處官網(業務專區>旅宿及溫泉>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及有效期間屆滿換發作業)下載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屆滿換發申請書,並備妥以下資料後,送至縣府交通旅遊處觀光企劃科辦理。
- 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
- 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 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 申請前二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 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溫泉池標示泡湯禁忌注意事項、溫泉溫度、PH 值、進口水高溫,並設置急救鈴之照片。
- 公共意外險契約影本(須依「新竹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4 條規定辦理投保)。
- 原溫泉標章標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