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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牧及林業用地上,哪些環境敏感地區不得設置露營場?
  • 發布單位:交通處
  • 修改時間:113-06-20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1. 災害敏感類型: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特定水土保持區、河川區域、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等5類。
  2. 生態敏感類型: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一級海岸保護區、國際級重要濕地、國家級重要濕地之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等9類。
  3. 資源利用敏感類型:水庫蓄水範圍、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或優良農地等5類。

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海堤區域之堤身範圍等 2 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