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略以,露營場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依同要點第七點規定,露營場,應依農業、林業等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並符合下列事項:
- 位於農牧用地露營場,全區面積應小於一公頃。僅容許設置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前述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全區面積百分之十,並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其中衛生設施及管理室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前開面積之百分之三十,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管理室設置規模上限如附件五,其餘部分應維持現況合法使用。
- 位於林業用地露營場,全區面積應小於一公頃。僅容許設置營位設施及衛生設施,前述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全區面積百分之十,並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其中衛生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前開面積之百分之十,且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其餘部分應維持現況合法使用。
- 露營場如同時包括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其面積總和應小於1公頃,並以各用地別之土地面積,據以分別計算得興建設施之面積上限。
- 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生態敏感類型、資源利用敏感類型(水庫蓄水範圍、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或優良農地)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海堤區域之堤身範圍)。
- 位於前款以外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者,應徵得各該主管機關意見文件。
- 至少應有一條既有聯絡道路,其路寬應足以供消防救災及救護車輛通行。
露營場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且全區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者,應循區域計畫法等程序辦理使用地或使用分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