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停車場法第32條第2、3項及第40-1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使用專用停車位請依下列規定停放:
(一)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掛有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之車輛外,請將有效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二)「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專用停車位」:請將有效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三)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燃油車請勿占用。
二、未依上開規定於公共停車場內占用專用停車位,可向停車場經營業者反映或透過本府陳情系統檢舉(交通違規類)。
三、檢舉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 檢舉人相關個人資料。
(二) 請詳述違規地點、日期、時間、車號及違規事項。
(三) 相關佐證照片應備內容:
1.遠照:違規車輛全照及車牌、專用停車位告示牌面及車格位線。
2.近照:擋風玻璃全照(玻璃畫面清晰足以辨識是否放置停車位識別證明,注意避免太黑及反光)。(檢舉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除外)
3.採證照片皆應顯示日期及時間(確保拍攝日期及時間正確無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