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水產養殖設施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附件1)
2、身分證影本。
3、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5、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6、經營計畫書。(附件2)
7、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 檢附上開文件,依「新竹縣政府核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作業程序」向申請設施之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報請本府核定並核發容許使用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