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有關「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如何?
  • 發布單位:新聞處
  • 修改時間:113-05-28

1、行政院新聞局99年2月8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

2、行政院新聞局99年5月17日新影三字第0990520627Z號解釋令:

(1)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與映演場所販售相同品項之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

(2)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禁止其攜帶外食之處理不願接受時,得要求全額退費,且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拒絕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處理方式有異議致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章消費爭議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

(3)電影片映演業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清潔費或其他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