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插播廣告(即俗稱蓋台廣告)播放規定,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規定,如有線電視業者與頻道供應者達成書面協議,且廣告內容無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形,則可依雙方協議內容自行插播廣告。 2. 同法第25條第1項也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因此,有線電視業者插播廣告不得覆蓋節目。 3. 如業者有違反前述情形,請向本府新聞處新聞行政科反映,電話:03-5518101分機2305。
1. 插播廣告(即俗稱蓋台廣告)播放規定,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規定,如有線電視業者與頻道供應者達成書面協議,且廣告內容無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形,則可依雙方協議內容自行插播廣告。
2. 同法第25條第1項也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因此,有線電視業者插播廣告不得覆蓋節目。
3. 如業者有違反前述情形,請向本府新聞處新聞行政科反映,電話:03-5518101分機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