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98年2月2日以通傳營字第09841004180號函釋,收費標準規定對於「戶」的定義,係以「家庭收視戶」為概念,意指門牌共同生活家庭。套房出租雖為同一門牌,但屬營業租賃行為,不應視為同一家之共同生活戶,不適用一台多機組(借)用的收費方式。 考量此樣態是對有線電視擴大利基,系统經營者應有適當回饋,並給予優惠措施,有線電視業者可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視個案與收視戶保留議價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