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並於核准後公告之。
2.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本法第44條第2項所定費率委員會,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工程技術專家學者等7至11人組成之。
3. 113年度新竹縣有線電視費率,生效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費率公告網址: https://reurl.cc/dLDa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