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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服考績獎懲救濟方式為何?
  • 發布單位:人事處
  • 修改時間:110-09-24

1.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考績評定各等次(甲、乙、丙、丁)、獎懲(嘉獎以上之獎勵、申誡以上之懲處等),受考的公務人員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2.意即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及第44條規定,提起復審程序,受考的公務人員對於考績評定各等次(甲、乙、丙、丁)、獎懲(嘉獎以上之獎勵、申誡以上之懲處等)如有不服時,應自行政處分(如考績通知書、獎懲令)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