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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謄本之適格申請人及應備文件為何?
  • 發布單位:民政處
  • 修改時間:109-04-07

一、申請人 
1.本人
2.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3.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4. 申請戶籍謄本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三、注意事項 
1.另有英文版戶籍謄本,可於戶籍地同縣市跨區向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貼心小語: 上列應攜帶證件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縣各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