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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修改時間:108-07-01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經營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事業若無法確認是否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公告事業,請檢附相關資料(1.事業基本資料表。2.負責人、聯絡人身分證影印本。3.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工廠登記證影本。4.製程說明及產品名稱、種類及用水狀況(1)製程流程圖(含簡述製造程序說明)(2)主要原料使用量、產品生產量(3)主要設備。5.事業平面配置圖。6.事業附近相關位置圖。)或至環保局網站(http://www.hcepb.gov.tw/ch/00home/home.aspx)便民服務區/表單下載/發布單位:水污染防治科/下載相關表格,一式三份,函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判定,據以是否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報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