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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指定登錄審查基準
  • 發布單位:文化局
  • 修改時間:112-12-08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國定古蹟之指定基準,係擇前項已指定之古蹟中較具重要、保存完整並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者。 第7條: 古蹟指定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古蹟因故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者。 二、因火災、水災及震災等天災致古蹟主構件滅失者。 三、其他喪失古蹟價值之原因者。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2條: 歷史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 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合於歷史建築登錄基準之建造物與附屬設施物,如屬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者,得登錄為紀念建築。 第7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經指定為古蹟者。 二、建造物因毀損致失去原有風貌、主構件滅失者。 三、其他喪失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價值之原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