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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指定登錄意義及方式
  • 發布單位:文化局
  • 修改時間:112-12-08

◎指定登錄意義: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 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 造物及附屬設施。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 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 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 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 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 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 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 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 、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二、無形文化資產: (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 祭典及節慶。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 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 築,包括祠堂、寺廟、教堂、宅第、官邸、商店、城郭、關塞、衙署、機 關、辦公廳舍、銀行、集會堂、市場、車站、書院、學校、博物館、戲劇 院、醫院、碑碣、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產業及其他設施。 ◎古蹟指定制度(強制性質): 是對文化資產類別中特別重要者,進行指定工作,並對其所有者作必要的約制;也就是說在文化資產類別當中嚴格地挑選出對國家文化極具價值者,以強制的手段加以保護,使其得以永久維護與保存。 古蹟、遺址、自然地景等具有較高之價值且易受破壞之文化資產,採取的是指定制度。 ◎歷史建築登錄制度(獎勵性質): 亦即申報制,對於一般的文化資產以指導、勸告、獎勵、補助等基本作為,來鼓勵社會大眾保有其珍貴的文化資產,是一種緩和性的保護措施。 歷史建築與聚落採取的是登錄制,政府較少干預,而尊重所有權人的處置,對擁有者是一種榮譽也是一種責任,讓其保有處分的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