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使用基地證明文件,係指實施建築管理前無使用執照建造之建物,且該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即: (一)若於基地上未設定地上權或典權亦無租賃關係者,使用基地證明文件為「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二)若有下列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者,申請登記無須檢附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1.申請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2.因法院拍賣移轉取得建物者 3.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建物 4.佔用基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使用權利者 5.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且提出土地使用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