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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公司)是否有給付紅利義務?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0-05-17

1.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2.惟不論獎金或紅利之發放(分配)標準或方式,勞基法並無相關強制規範,宜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