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勞基法》沒有明文規範所謂試用期,但勞動部在民國86年發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僱的規定。也就是當企業資遣與解僱員工時,必須有資遣與解僱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要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仍要依照《勞基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予員工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