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各類假別的請假天數是否包含例假日?(例如:婚假、喪假、產假、病假、公傷假)
  • 發布單位:勞工處
  • 修改時間:110-05-17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用計入假期內。前經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釋在案,其不計入請假期內者,工資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由雇主照給。另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所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