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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縣民保險民國100年7月1日上路

邱縣長於競選期間提出縣民保險政見,保險費由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讓縣民可享有新台幣30萬元意外事故身故保險理賠。在縣政府財政拮据嚴重負債及開辦金額龐大雙重壓力下,為讓縣民在遭受意外事故不幸身故時,其家庭能獲得較大的經濟支持保障,不致於讓整個家庭陷入困頓與不安,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邱縣長決定開辦縣民保險,以落實照顧全體縣民。由此可見邱縣長身為新竹縣父母官施政之決心與照顧全體縣民之心意。
縣民保險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縣民保險要保人:新竹縣政府。
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日時年滿15歲以上且於保險事故發生日當天已設籍於新竹縣滿六個月以上之縣民。
每一人保險額:新台幣30萬元。
保險費支付:由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保險期間:自民國100年07月01日00時至100年12月31日24時止。
保險理賠項目範圍:縣民保險保險理賠保障項目範圍為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者,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金給付:年滿15歲以上之新竹縣縣民,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設籍新竹縣滿六個月以上者,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死亡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未盡事宜悉依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社會處5518101轉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