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邱縣長至監察院糾正違法失職機關 捍衛新竹縣民權益

邱縣長至監察院糾正違法失職機關 捍衛新竹縣民權益 環保署在今年3月15號已經發文,桃園縣違法核發友達公司排放許可證,依行政程序撤銷許可證展延案,不過,友達改排案還是沒有落實。縣長邱鏡淳和立委徐欣瑩、新竹縣議員高偉凱、議會機要秘書魏銘德、新埔鎮長賴江海、新埔鎮代等多人於4月13日正式向監察委員提出陳訴書,糾正包括經濟部、環保署及桃園縣政府等機關違法失職,請監察委員主持公道。
 監察委員余騰芳13日下午也代表監察院,正式受理新竹縣政府、新竹縣議會及新埔鎮公所、代表會的陳訴書,余騰芳強調,不排除重啟調查,如公務人員真有違失,情況重大者當然可以彈劾,因此會儘速處理。邱縣長等一行多人稍後也在監察院大門前,高呼「拒喝毒廢水,還我乾淨家園!」口號。
 查早在民國(以下同)74年間,台灣自來水公司於鳳山溪和霄裡溪交會處下游約450公尺溪畔,設置「新埔3號集水井」。桃園縣政府枉視環保署91年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01次會議「承受水體規劃為飲用水水源時,本計畫之放流口應設置於該飲用水水源之下游」之決議,仍決定將華映及友達公司放流口設置於霄裡溪上游,使工業廢(污)水排入其中,造成新竹縣民飲用工業廢水十餘年。
96年間環保署驚覺華映、友達兩家公司將放流口設置於霄裡溪上游之違法、錯誤嚴重性。經縝密審查後,環保署於98年5月13日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77次會議做出「將華映、友達兩家公司廢(污)水改排至老街溪美都麗橋為較佳方案」之適法決議。
 99年4月兩家公司依法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改排放老街溪,詎料桃園縣政府竟多次悖離法令規範,5次駁回兩家公司之申請。另友達公司申請排放(霄裡溪)許可證之期限原至100年11月屆期,該公司於100年10月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展延,桃園縣政府竟漠視法令、環保署環評決定及協商決議,於本(101)年2月14日環水字第1000088301號函,核發友達公司原排放許可證期限展延至102年2月10日續排霄裡溪。
經濟部為了幫桃園縣政府解套,竟於本(101)年3月13日在未經任何評估程序下以經工字第10102603851號函稱「說明:二、…(二)在兼顧用水需求及產業發展大前提下,將鳳山溪及霄裡溪交匯上游鳳山溪臨時取水口設為永久取水口,霄裡溪將不再為飲用水水源」。環保署竟再依據經濟部還未成事實的公文,於本(101)年3月19日以環署綜字第1010021557號函表示:「貴會如以霄裡溪作為承受水體,已無違反審查結論。」即草率推翻之前所有認定,實令人費解。故新竹縣政府向監察院提出陳訴書。

提供單位:水污染防治科
單位主管:蕭宏杰 聯絡電話:03-5519345 分機 530 行動電話:0937805921

霄裡溪大事紀
日期 事 件
3/13 經濟部在未有任何評估報告前即在3月13日做出「將鳳山溪及霄裡溪交匯上游鳳山溪臨時取水口設為永久取水口,霄裡溪將不再為飲用水水源」之決定,於程序上實有重大瑕疵。
3/15 環保署指稱桃園縣違法核發友達公司排放許可證,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予已撤銷許可證展延一案。
3/20 環保署未經任何程序及其他法令依據,草率推翻之前所有認定。
3/22 邱縣長至立法院,向經濟部、環保署、自來水公司抗議陳情。本府向環保署提出訴願。
3/28 自來水公司函文通知,鳳山溪及霄裡溪交匯上游鳳山溪畔,為臨時取水設施。並表示變更取水口之程序。經本府電詢自來水公司承辦人表示,可行性評估報告尚未送經濟部審核。
3/29 新竹縣政府請環保署督促桃園縣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要求友達公司停工停業。
4/11 本府函請第二河川局不同意華映及友達公司廢水排放至霄裡溪。並向經濟部提出訴願。
4/13 邱縣長到監察院,糾正經濟部、環保署及桃園縣政府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