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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修正 杜絕非農業使用投機炒作

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月4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相關規定,內容包括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以確保符合農業使用,並明定農舍移轉之承受人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避免非從事農業生產之人士可取得農舍及其坐落農地,造成農地、農舍炒作亂象。
新竹縣政府農業處指出,內政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量未來提供真正農民經營農業生產需要,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下,整合農舍相關法令體系,以符合農業環境永續發展,杜絕非農業使用之投機炒作為目標,先於102年7月1日修正發布全文17條。
然有關農民身分認定、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等議題涉及農民重大權益,未納入該次修正。近來,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嚴重,社會各界強烈要求農舍興建應加強申請人資格審查,以杜絕農舍及農地不當炒作,並落實農業發展條例規範農地農用之立法意旨,所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3條之1,計修正一條,增訂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以確保符合農業使用,並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修正條文第2條)
(二)增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農民認定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之1)
另為有效遏止非農民炒作農地、農舍之亂象,行政院院會於9月3日通過農業發展條例 ( 以下簡稱農發條例 ) 第 18 條之 1 修正草案,明定農舍移轉之承受人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避免非從事農業生產之人士可取得農舍及其坐落農地,造成農地、農舍炒作亂象。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期落實農舍係供農民從事農業經營使用之精神。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自90年施行以來,因時空背景與社會經濟條件變遷、農業經營環境及農村發展需求更替,且農舍發展現況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影響農村發展及未能落實農舍原有政策目標。
新問資料來源:縣政府農業處
聯絡人: 農業企劃科 科長林慧靜 電話:5518101轉2970
       農業輔導科 科長劉德威 電話:518101轉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