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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電動車延長免稅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
  • 發布日期:107-01-04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車籍在新竹縣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稅優惠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及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免稅。
 

依據106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授權地方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為101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增列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本縣為提高民眾換購意願及達成節能減碳、環境永續的目標,已公告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延續免稅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及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期滿後自11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請民眾多加把握優惠期間。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311~315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