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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自有房屋供直接生產使用可減半徵收
  • 發布日期:105-10-25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1.5%)徵收,所謂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係指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此外,可減半徵收的適用範圍則包括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但不包括非供直接生產用的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另外新建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廠房依規定不得許可設立,非屬合法登記之工廠,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原有廠房2,000平方公尺,已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在案,後因故將其中1000平方公尺轉租予乙公司繼續作工廠使用,此時,轉租之工廠即需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取消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按月核課,若有工廠屬合法登記且直接供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符合減半課徵規定者,應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適用,16日以後申請,次月起適用,請儘早提出減免,以減輕房屋稅負擔。
 

如有任何房屋稅之疑問可打電話(03)5518141 轉711至716或竹東分局(03)5969663轉212至215將有專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