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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房屋可否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 發布日期:105-10-25

民眾常詢問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何房屋沒有連動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除了稅率不同外,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也不盡相同。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與土地均需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住、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而關於自住房屋,財政部於103年6月29日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1.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方為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2.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由納稅義務人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後之使用情形,如期申報且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之16日以後者,次月份才可適用變更後稅率。
 

舉例說明:陳先生所有房屋原供營業使用,該營業商號於105年8月10日停止營業,陳先生於105年9月1日至稅捐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經審查符合規定,陳先生所有房屋自105年8月即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該營業商號於105年8月20日停止營業,則其所房屋要自9月起方可適用自住稅率。
 

如有任何房屋稅之疑問可打電話(03)5518141轉711至716或竹東分局(03)5969663轉212至21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