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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報契稅會被補稅處罰 不另加徵怠報金
  • 發布日期:105-07-29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有關契稅條例第24條加徵怠報金之規定,係以逾期申報為要件,即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民眾如已依法申報,惟所申報之契價不實,即屬匿報或短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依同法條第26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不另加徵怠報金。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1、51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