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應補徵該車牌照註銷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使用」公共道路,並不以該交通工具處於「行駛狀態中」為必要,雖然車輛未於公共道路行駛,惟若有在公共道路停車、臨時停車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者,仍應依前揭規定補稅處罰。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1、51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