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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地上房屋非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05-05-26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出售本人所有之土地,地上房屋為弟弟所有,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若出售土地上之房屋為兄弟所有,縱使有本人設籍且無出租及營業,但因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兩者間並非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因此還是不能享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431~436,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