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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給公司,不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增稅
  • 發布日期:104-08-05

    竹北市的王先生來電詢問,農業用地移轉給公司可以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將土地移轉給自然人時,檢附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選擇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移轉給公司,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與前述規定不合仍不能適用。

如您對土地增值稅內容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421~426,將有專人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