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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訴願法定期限 以保自身權益
  • 發布日期:104-08-03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有關稅捐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局或新竹縣政府提起訴願。而提起訴願日之認定,是以稅捐局或新竹縣政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郵寄訴願書之郵戳日期。要特別注意提起訴願之最後期限,以免因逾期提起而被駁回,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總局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510至512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