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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土地能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發布日期:104-07-30

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是否會受修正後房屋稅條例規定之自住與非自住房屋稅率影響,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自住房屋稅率適用規定條件不同,係採各別認定,互不影響。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名下房屋以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超過3戶之住家用房屋),如符合以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坐落土地之地價稅仍然可以適用優惠稅率來課徵: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只能適用一處自用住宅用地。
三、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如為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如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四、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情事,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才能適用。
稅捐局網址為http://www.chutax.gov.tw,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電話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聯絡手機:093797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