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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移轉不受重購退稅5年追繳限制
  • 發布日期:104-07-07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民眾為減輕買房負擔,曾經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者,應注意買入後5年內不能再移轉之規定,但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稅捐稽徵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在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條件,可以申請退還賣出土地所繳的土地增值稅,但需注意新買土地5年內不能再移轉,且不能改變用途,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惟因繼承而移轉則為例外情形。但仍需提醒繼承人於繼承土地後,在該土地購買日起算5年內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新聞資料來源:顏淑芬
        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