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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立之契據 免繳印花稅
  • 發布日期:104-05-29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訂定的契約書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按印花稅法規定不動產買賣所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要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所稱之契據,就房屋來說,是指已向地政機關辦竣保存登記(即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再移轉時訂立之契約書。所以房屋如果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移轉時僅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及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該契約書就不屬於印花稅的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新聞資料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