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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不屬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 發布日期:104-05-25

為維護租稅公平,稅籍清查為稅捐機關每年重要的作業項目,常有納稅人因被清查到有違規情形而遭補稅,尤其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清查改課案件最多。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指出,近來查獲許多自用住宅用地上房屋有出租情形,例如:申請政府機關租金補貼、有租賃公證書、私人租賃契約、公司行號申報租賃支出開立扣繳憑單或經國稅局設算租賃所得並核定等情況,不論房屋稅是否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或是戶籍仍設於該址,均已不屬於自用住宅用地,依規定自出租次年改按一般用地課徵並補徵差額地價稅。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為要件,缺一不可,所以,將房子出租他人就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將房子出租他人致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消滅時,雖然稽徵機關未即時發現而仍課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民眾千萬別心存僥倖,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主動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申報改課,以免被查獲除追補差額地價稅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日後不再出租回復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時,也一定要記得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電話洽詢服務電話: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11至417、0800-366969;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112至115及118、0800-366100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電話:03-5518141分機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