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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欠繳移送強制執行,不動產仍會被禁止處分
  • 發布日期:104-03-02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查詢,因為欠繳稅捐,稅捐局已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為何又對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相關規定,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禁止其財產處分,其目的在於保全稅捐,防止欠稅人在強制執行前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至於移送執行之目的,則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不同。因此,欠稅人財產縱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署仍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存款及其他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財產,會通知地政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應納稅捐,欲將房地出售,應先繳清所欠稅款,俟稅捐稽徵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移轉登記後,方能辦理房地移轉有關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收到繳稅通知書時,應注意繳納稅捐之期限並如期納稅,以免逾期未繳增加無謂的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顏淑芬
聯絡電話:03-551814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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