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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增列1期停灌範圍相關輔導措施
  • 發布日期:104-02-25

範圍含蓋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及嘉南等5個農田水利會,公告為104年第1期稻作停灌的41576公頃農田,農委會本(二)月增列停灌補償、政策性農業專案代款寬限措施等相關輔導方案,請相關農友注意並與各農會聯繫諮詢。
 
農委會蒐集近期停灌區內大佃農戶及代耕農戶等就此次停灌作業及輔導方案提出之關切與建言,經審酌調整,補充下列輔導措施:
 
 

  • 一、停灌補償標準二有關不種稻作且未種植其他作物者,每公頃補償7萬8千元部份,為避免農友未做田間管理措施造成廢耕現象,致當地水利會勘查時誤判,建議農友做好田間管理工作,如翻耕減少田區雜草叢生,惟不得噴灑農葯維護田間生態。
  • 二、鼓勵1期停灌休耕區於2期作恢復種植作物,維持農地充分利用。
  • 三、考量部分地區第2期作不利種植作物,得放寬不受一期休一期種的限制,並得視氣候雨量及水情,提前第2期作規劃種植適栽作物,惟申報停灌補償、種稻或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等政府輔導措施,全年以二次為限。
  • 四、停灌區農地除本年第1期作因受停灌影響休耕,而本年第2期作及明(105)年第1期作無特殊不可抗力因素,仍持續申報休耕者,考量產業發展及避免影響週邊生產環境,針對105年第1期作仍申報休耕不核予休耕給付。
  • 五、停灌區內受影響之大佃農,租賃存續期間維持給予租賃獎勵每公頃1萬元;另大佃農103年第1期作有簽訂耕作協議及耕作事實,且104年第1期作仍續簽耕作協議書者,得檢據並經查核後,比照核予租賃獎勵每公頃1萬元。
  • 六、小地主大佃農輔導措施就租賃種稻舊約加續約6年且租約存續期間,於租佃雙方合意約定程序展延1年,惟中斷期間不核予租賃獎勵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