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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與訴願申請期限起算日的算法不相同
  • 發布日期:103-11-25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稅務案件申請復查及訴願的法定期限雖然都是30日,但起算日的認定卻大不同,申請復查應按「繳款書所載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而訴願則是從接獲「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

舉例說明如下:甲於103年4月20日接獲103年房屋稅核定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為103年5月31日),那麼申請復查是從6月1日起算30日,末日為6月30日,甲於103年6月30日申請復查,程序符合法令規定,經稅捐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予以駁回,並將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03年9月2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3年8月10日送達給甲,則甲提起訴願之期限應為103年9月9日(即103年8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但甲誤以為申請期限的起算日與復查相同以繳款書改訂後繳納期限截止日次日起算,所以遲至103年10月20日才提起訴願,因已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決定不受理。

如民眾尚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網站: http://www.chutax.gov.tw/,或撥打電話(03)5518141轉511-512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