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如下:甲於103年4月20日接獲103年房屋稅核定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為103年5月31日),那麼申請復查是從6月1日起算30日,末日為6月30日,甲於103年6月30日申請復查,程序符合法令規定,經稅捐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予以駁回,並將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03年9月20日,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3年8月10日送達給甲,則甲提起訴願之期限應為103年9月9日(即103年8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但甲誤以為申請期限的起算日與復查相同以繳款書改訂後繳納期限截止日次日起算,所以遲至103年10月20日才提起訴願,因已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決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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