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短暫雨
氣溫
降雨:
AQI
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應注意5年列管期間之限制,以免被追補原退稅款
  • 發布日期:103-09-01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該局指出,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該局每年定期逐案辦理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如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移轉或出租、供營業、遷出戶籍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情形者,將被追補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本局電話03-5518141轉421-425、竹東分局03-5969663轉103.104. 10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