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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用地符合規定得申請地價稅減免 9月22日止
  • 發布日期:103-08-21

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


新竹縣稅捐局表示,已辦妥寺廟登記之寺廟、屬於財團法人的教堂,其土地用來傳教、佈道使用的部分,經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依同規則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稅經核准者,得免徵地價稅。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寺廟用地或教堂用地的土地必須登記在寺廟或教堂的財團法人名下才得以適用免稅規定,如果土地是私人所有,縱使供寺廟或教堂使用,仍然不符合免稅規定。另寺廟及教堂興建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影本,並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者,亦有減免地價稅之適用。該局也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於本年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必須自明年度才能開始適用。


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洽詢,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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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11至416               0800-36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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