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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土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03-07-24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可於收到該局通知輔導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物勘測成果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等),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於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始得適用,且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係以一次為限。至於有無辦竣戶籍登記及出售前一年之認定標準,一般土地係以訂約日為準,法院拍賣案件係以拍定日為準。

稅捐局表示: 法院拍賣案件因不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因此稽徵機關會以雙掛號寄發輔導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合於自用住宅要件者,須在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限申請即不得適用。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稅捐局電話03-5518141轉421-425、竹東分局03-5969663轉103- 10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