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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03-07-24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時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


除一般農業用地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另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亦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使用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能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類土地於申報移轉時,除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尚須檢具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認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稅捐局電話03-5518141轉421-425、竹東分局03-5969663轉103- 10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