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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Q&A
發佈日期
2008-07-21
發佈單位
地政處
問題
市地重劃相關問答
解答
問:市地重劃意義?
答: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問:辦理市地重劃的法令依據與目的為何?
答:市地重劃是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內政部訂頒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為自辦市地重劃除依上開法令外,內政部並另訂頒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做為實際執行之依據。市地重劃之目的主要在於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價值,不僅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之建設外,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得方整立可建築之土地,而提高其利用價值,並可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如有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所產生之權益不公平,係一種「公私兩蒙其利」且兼具公平性之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問:市地重劃種類?
答:市地重劃可依主辦單位不同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選定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或依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此即所謂公辦市地重劃;另依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市地重劃,即為自辦市地重劃。
問:市地重劃的效益?
答:辦理市地重劃之效益如下: 一、土地價值增漲: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隨之上漲。二、享受減稅之利益: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百分之四十之土地增值稅。又重劃辦理期間地價稅免征,完成後地價稅可以減半 征收兩年。 三、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環境美化,可形成良好居住環境,加強居民對 地區之關懷。四、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經界糾紛,並可消除畸零地之問題。 五、公平負擔: 市地重劃係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實施,可避免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利益,亦可免除公共設施鄰地所有人之不勞而獲。 六、消除共有土地: 對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可節省共有土地分割之費用,並促進共有土地之利用。
問:何以要自辦市地重劃?
答:實施市地重劃,既可促進都市建設發展,節省政府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開發工程等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因此而獲得土地價值增漲之實益,可謂公私均蒙其利,惟為顧及政府因人力、財力有限,常因此而難以適時配合實施,故有獎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之必要,俾擴大市地重劃之績效。
問:自辦市地重劃程序及獎勵規定?
答:自辦市地重劃之程序如下:一、重劃發起及成立籌備會。二、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三、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四、重劃計畫書之擬定、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五、成立重劃會。六、禁止土地移轉等事項及籌措經費。七、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八、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九、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十、重劃分配結果公告、公開閱覽及異議之處理。十一、申請地籍整理及地價換算。十二、交接及清償與申請核發費用證明書。十三、財務結算。十四、撰寫重劃報告及解散重劃會。其獎勵事項如下: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問:政府舉辦市地重劃與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的差別為何?
答: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辦理,其由政府辦理或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對於都市整體開發及公共設施建設效果並無差異,惟自辦市地重劃係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重劃,且其辦理前須徵得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始得辦理,而公辦重劃則係由政府辦理,且其重劃負擔倘未超過區內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者,則無須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問: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的關係如何?
答:按市地重劃係依據都市計畫規劃內容來辦理,故選定之重劃區須已發布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者或雖無細部計畫但其主要計畫具有細部計畫實質內容者。如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
問:各級政府機關在市地重劃的角色為何?
答:一、市地重劃在「中央」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其職責有訂定、修訂及解釋法令執行疑義,核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送之市地重劃計畫書等。二、市地重劃在「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其職責有請求解釋或建議修訂法令,勘選辦理市地重劃區,核定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及重劃計畫書。
問:1.市地自辦重劃地上物拆除後之房屋重建補 償基準,是否應以各縣市政府頒布「辦理公 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制條例」 為標準? 2.地上物拆除房屋重建補償費,可否優先自應 繳納之差額地價中抵銷? 3.重分配土地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如土地所 有權人無力繳納,市地重劃會應否依獎勵條例 第44條協助申請辦理低利貸款以繳納差額地 價?
答:一、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參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訂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二、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可否優先自應繳納之差額地價中抵銷一節,現行法令並無明定,應以重劃會章程有無規定或會員大會有無通過為處理依據。三、查上開獎勵辦法第44條所稱土地所有權人參加自辦市地重劃所需費用,係指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而言,並非指重劃後土地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須繳納差額地價之費用,故後者不能依獎勵辦法第44條辦理低利貸款。
相關連結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faq.asp?lcid=13&cid=71
相關連結說明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最後更新日期:200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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